什么叫专利?专利该如何申请?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什么叫专利?专利该如何申请?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专利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而颁发的记载了发明创造内容的文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其他两种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2021年6月1日起,外观专利增加到15年)。
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例: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专利代理委托协议
2.专利代理委托书
3.专利申请委托指示明细表
4.提供外观设计六面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图等
二、外观专利申请时间及流程:
外观专利申请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外观专利的申请材料提交后,正常3个月时间可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即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缴纳证书费和年费等,在缴费后大约2个月左右会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下证后的保护周期为15年(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保护周期是10年),申请人需每年缴纳年费进行专利保护。
三、如何办理:
1.各地知识产权局大厅自行申请办理
2.最方便的还是要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办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麻烦,节约大量时间,同时还能提高通过率。
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下来之前,不要将产品上市,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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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1449年英国国王亨利六世授予第一个有记录的专利后,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框架已经发展了近六个世纪。目前,欧洲地理区域内的专利法正处于一种多种法律制度、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存在的局面。这种所谓的多层次专利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站在中国法律从业者的角度上, 为了能够对欧洲专利制度的框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本文的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欧洲现有的专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三个层次:各国国内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主要是EPC即 欧洲专利公约), 国际条约。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粗略地探讨可能出现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作为解决现有多层框架不和谐的解决方案,并将讨论这种欧洲单一专利机制是否存在利弊。
欧洲现行专利保护制度
1、欧洲各国的国内专利法
(1)总揽
立法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虑到专利法作为法律框架的一部分,且专利对高知名度、高价值行业的商业竞争有着巨大的影响,各国国内法在专利保护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有些人认为,在欧盟单一市场体系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国内法是一个“垂死的时代错误”。
首先以英国国内专利法为例。尽管英国可能是欧洲第一个实施专利保护的国家,但直到1852年第一个专利局成立后,英国才建立了专门的专利监管部门。后来直到1902年的发布的《专利法改革》,英国才确定专利申请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制度。随着后续一些立法改革,包括将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EPC)整合进国内法律,目前英国的专利制度是基于《2004年专利法》的规定而存在的(该专利法是在1977年法案的基础上改革而成的), 配合以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作为英国政府的官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尽管《2004年专利法》的制定是为了与《欧洲专利公约》(EPC 2000)相协调,使得英国的《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局(EPO)的《欧洲专利公约》非常相似,但英国知识产权局是完全独立于欧洲专利局而运作的。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专利的申请将被送到位于纽波特的办公室进行两轮检查,包括格式要求的检查和实质性内容的检查。如果发明不属于法定的非专利性发明,也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并且符合下列要求:1.是对现有技术的创新;2.它包含了显著的技术进步;3.它可以工业应用,那么就能被授予英国专利权。
上述机制是在单一国家内获得专利的基本途径。虽然欧洲不同的国家在进行审查和评估一项发明时可能有略微不同的标准,但流程大体上是相同的。例如,在德国,审查发明和授予专利的过程是由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管理的,它可以说是欧洲最大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世界第五大的国家专利局。 作为国家机构,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在德国范围内行使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相同的权力。
(2)各国国内立法的局限性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人仅在其国内市场寻求专利权保护,国内专利保护制度则为发明人提供了最明确的确权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担心外国法律适用或语言翻译问题,而且获取专利权的费用也可以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然而,在二战后的欧洲,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专利制度逐渐被认为不足以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理由如下:
首先,从专利申请数量随着经济复苏而激增的趋势来看,对于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寻求专利权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仅仅依靠每个国家的国内专利制度显然是低效和成本昂贵的。不仅因为申请人必须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为同一发明提交多个版本的申请以获得不同国家的专利授权,且翻译和程序成本对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来说相当昂贵。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也可能对一个发明的可专利性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给发明者带来的不便是导致后续立法变革的重要原因,正如纪尧姆·芬尼斯在20世纪60年代所说的那样,欧洲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机制,让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多重专利保护。
第二个原因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国内专利制度可能会阻碍欧洲的人员和货物的自由流动。要知道,1957年订立《罗马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单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据这一条约,人力资源、商品和资本应在签约国之间自由流转。但是各国的国内专利权则为权利人提供了绝对垄断,包括防止可能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口至该国家。这表明建立单一市场的愿望与国家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条约》第222条确立了“条约不得损害成员国财产所有权制度规则”的原则,但这无助于缓解实践中的矛盾。也就是是说, 如果国家专利权可以抑制货物的自由流动, 那么在欧洲创建单一市场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应当由另一个根据多边协定建立的跨境专利系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个原因是,一个更加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能为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提供确定性的结果。如前所述,能否取得专利权是一个事实问题,审查人员需要将一个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尽管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现有技术的信息更加透明且易于取得, 但由于语言障碍和专业知识门槛较高,对高科技领域的发明, 各国间的专利数据库和审查人员的能力难免不同。比如德国、英国、法国的专利数量在欧洲国家内是最多的, 理所当然的在这些国家授予专利的标准会更加严苛, 相反一些小国甚至没有能力独立对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审查。这种不平衡造成了一个问题,即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在不同国家专利局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这种不确定性对权利人来说可能构成巨大的商业风险。此外,授予专利的模糊标准可能会阻碍发明者和其他实体继续专注于研究和开发,或者可能迫使他们通过其他方式而不是诉诸专利制度来获得保护。
最后一个原因是,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和复杂性的增加,正确评价一项发明的新颖性和技术进步性变得越来越困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很难找到足够多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利审查。即便如德国和荷兰这种有着欧洲最好的专利审查系统的国家,也面临着上述问题。因此,为了正确评价发明的可专利性,需要多国专家在一个超国家的专利体系中共同工作,分享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因为让每个国家的专利局都有完备的专业知识不仅不可能实现,也是在浪费资源。综上所述,鉴于国家专利制度的这些缺陷,很明显欧洲需要另一种具有跨国界效应的专利制度。
2、欧洲专利制度
(1)发展历程
虽然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已有150多个国家先后签署了《巴黎公约》,但该公约中并未对专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克服这一立法缺陷,各方都从未停止建立单一欧洲专利体系的努力。比如在二战结束前,法国和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曾尝试创建一个总部位于海牙的国际专利系统,同一时期北欧国家如芬兰、瑞典和挪威也有建立一个知识产权联盟的计划。二战后,欧洲委员会于1949年在斯特拉斯堡启动会议,迅速启动了建立统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议程,然后在1963年,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一项条约,被称为《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斯特拉斯堡专利公约》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可专利性的基本原则,这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公约》并没有制定任何程序性规则,使其在实践中几乎毫无用处。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共同体专利公约》(CPC)的签订。CPC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在20世纪60年代发起的。当时欧共体有强烈的意愿来协调欧洲内部市场的专利管理,因为单一的专利制度可以大大降低成本并且降低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促进欧洲单一市场的形成。在经过长期谈判后,欧共体成员国于1975年在卢森堡签署了《共同体专利公约》,然而这份协议却从未真正生效。主要原因是根据该《公约》规定,所有的专利都必须翻译成24种语言的版本,以符合各个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项难以实施的规则,《公约》最终未能获得足够成员国的批准。
(2)欧洲专利公约(EPC)
《欧洲专利公约》(EPC)是目前唯一现行的跨欧洲专利管理制度。EPC协议于1973年在慕尼黑签署,并在5年后的1978年开始实施。在进行了几次关键性的改革后,目前版本的公约被称为EPC 2000。EPC和CPC之间的主要差异是,尽管EPC和CPC都起源于1960年代的欧共体条约,但为了使协议可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 EPC最终以独立于欧盟的政府间协议的形式存在。介于此,目前EPC有38个成员国,2个延期签约国和4个批准生效国,包括如瑞士、摩洛哥和土耳其等一些欧盟以外的国家。EPC借鉴了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单一程序专利申请机制,权利人可以仅通过一次专利申请就能获得所有条约成员国的国内专利权。
随着1973年EPC的生效,欧洲专利组织在EPC的基础上于1977年成立。 欧洲专利组织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欧洲专利局(EPO),它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 二是行政理事会(AC),它是欧洲专利组织执行部门EPO的监督机构。 行政理事会也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欧洲专利组织的立法机构,例如,在Tomatoes 和 Broccoli案中, 为了使EPC与欧盟的关于生物进程中产生产品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观点相一致,行政理事会通过修订EPC实施条例的方式对EPC进行了实质修改。欧洲专利局(EPO)的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在海牙也有分支机构。EPO由主席管理,主席由行政理事会任命,也对行政理事会负责。EPO汇集了一批来自各行各业的顶尖专家来进行专利申请审查。此外,EPO通过几十年的运营建立了当今欧洲最先进的专利数据库。EPO下设专利的检索部和审查部,得益于强大的专家团队和先进的数据库资源,这两个部门的专业度远超一般国家的专利局。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部门外,欧洲专利局还设立了异议部门,允许公众在欧洲专利局授予某一专利的九个月内提出异议。此外,EPO还设有上诉程序。例如,如果审查部门拒绝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权,申请人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与EPO在机构设置上是独立的,负责EPO专利异议的上诉程序。上诉时权利人可以就事实问题向技术上诉委员会上诉,也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法律上诉委员会上诉。除了上诉委员会外,EPO还有一个扩大上诉委员会(Enlarge Board of Appeal)。扩大上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处理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法律问题,但扩大上诉委员会只是处理某些特定法律问题的一个临时机构,而非常设的二级上诉机构。
EPC专利机制的出现带来了很多好处,而且影响深远。如今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人想要在欧洲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去不同国家的专利局分别申请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了。在EPC专利机制下,申请人有机会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慕尼黑或其他任何一个办事处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在任意一个EPC成员国的国家专利局填写申请,并通过该国专利局把申请提交给EPO。这样一来,专利申请只需通过EPO进行一次审查,就可以在不同的EPC成员国获得这些国家的专利权。与单纯的国家专利制度相比,这绝对是简化法律程序的巨大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欧洲专利体系的统一性。
尽管《欧洲专利公约》为统一欧洲的专利制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客观地说,EPC制度还远远不能达到统一专利管理的目标。首先,在欧洲专利局授予一项专利的成本大大高于在国家专利局授予一项国家专利的平均成本。根据专利律师的实践经验,不算律师的费用,在英国国内专利申请和批准的行政成本通常在1000英镑左右。同样在德国,如果把所有的收费选项加起来,在DPMA申请德国国内专利的行政成本通常不超过1500欧元。相比之下,根据2012年的一项研究,在欧洲专利局获得一项专利的平均行政成本约为3.2万美元,几乎是获取一项国家专利成本的20多倍。但是,考虑到EPO拥有最先进的数据库,并且可以提供一站式专利权授予,与其他更严重的问题相比,费用可能不是一个巨大的缺陷。
从本质上讲,EPC制度存在着一个系统性问题。EPO只是一个专利权授予机构。EPO颁发的专利也并非必然就在所有成员国有效, 这是因为EPO授予的专利权没有跨欧洲的行政执行力,它仍然需要通过每一个国家专利管理机构的认证才能有效。虽然大部分情况下成员国会自动认证EPC授权的专利,但很可能部分成员国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对某些专利的认证设有不同的先决条件和认证标准, 导致EPC专利在某些国家不被认可。因此,欧洲专利局并没有完全解决专利性标准不同的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所谓的欧洲专利并不是具有跨欧洲效力的专利,而是打包了一堆国家的国内专利权。此外,由于EPO只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与侵权和执行相关问题最终都还是由各国法院各自管辖。这意味着,一旦一项专利通过EPO授权,那么涉及该专利的后续问题,包括有效性和侵权,完全不在EPO的控制范围之内。因为各国法院对专利的态度取决于不同的因素,它不可避免地会造成EPC授权的专利在法律实践上的不确定性。下面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的可专利性标准与各成员国的国内专利制度存在差异。例如,发明的技术进步性要求是确定只有显著技术进步的发明才能得到保护的重要门槛,在解释发明的技术进步性的要求方面,英国的做法与EPO的做法存在矛盾。2004年9月26日,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的一项决定确定了关于发明技术进步性的评判标准,可以总结为:“问题 加 解决方法”( problem-and-solution approach)。虽然这种评判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批评,但它对EPO来说仍然是基础理论,并一直得到应用。相比之下,英国的判例法采用了另一种不同于EPO的理论,它起源于Windsurfing International 诉Tabor Marine案判决,然后进一步由Pozzoli SpA 诉 BDMO SA案判决发展而来。在评判技术进步性时英国法院倾向于使用这种国内方法,而不是与EPO保持一致。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定的非专利性发明。英国上诉法院在决定一项发明是否被EPC第52条第(2)款排除时,引入了技术效果法(Technical effect approach),该方法是由Symbian 诉 Comptrolle案发展而来,要求法官进行三步判断,以排除非技术性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相反,EPO的技术上诉委员会在Pension Benefit Systems Partnership案中采取了硬件说,因为EPO认为英国的判例法有可能混淆52条第(2)款和其他可专利事项的区别。在EPO的理论下,只要一个发明概念存在于一个物理实体中,该发明就不会被EPC第52条第(2)款排除可专利性。
虽然各成员国和EPO在可专利性上的不同理论在实践中不会直接得出许多不一致的结论,但在涉及专利侵权和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各国的司法审判造成了许多互相矛盾的判决结果。在这些案例中,最有争议的绝对是improvement 诉 Remington案,该案在不同的EPC成员国有不同的判决。在本案中,原告持有一种配有旋转螺旋弹簧的脱毛器专利,可将头发从皮肤中抽出。与此同时,被告的产品亦为脱毛器,但被告用开槽橡胶棒替换了旋转螺旋弹簧。在这一侵权案中,实质问题是开槽橡胶杆是否可以认为它与旋转螺旋弹簧没有实质性区别,如果证明没有实质区别,那么侵权行为就发生了。事实上,即使从精通生产或设计脱毛器的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也极难对原告和被告设计的这两项发明的相似性作出精确的结论。最终,原告在德国法院和荷兰法院胜诉,但英国法院作出相反判决,认定侵权行为因二者的产品因缺乏相似性而未发生。造成这些判决不一致的原因是,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原被告产品的相似性时,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判例法和自己的解释。例如,在英国,法院倾向于采用1982年英国最高法院在Catnic案中引入的目的性解释; 而德国法院则运用联邦法院在Schneidmesser案判决中首次提出的“三步检验法”。尽管EPO为了减少成员国之间的不一致,发布了关于EPC第69条如何解释的议定书,但仍被认为缺乏具体的指导,特别是在等价要素侵权的判定问题上尤其明显。另一个关于不一致判决的典型例子是文件安全系统(DSS)诉欧洲中央银行(ECB)案。该案中,DSS持有EPO授予的专利,这是一种通过使用智能设备检测、分析和认证隐藏安全特征的系统和方法,它与纸币和支票等安全文件的审查相关。当DSS在欧洲一审法院(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起诉欧洲央行侵犯专利权时,CFI因管辖权不足而驳回了法院的审判。随后,欧洲央行开始在欧洲各国法院起诉要求撤销DSS专利。英国法院首先做出判决,宣布DSS专利无效,因为它与EPC第123(2)条相抵触。继英国法院的判决之后,法国法院也同意英国法院的观点,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使该专利在法国无效; 相反,德国法院和荷兰法院持反对意见,因此该专利在德国和荷兰仍然有效。还有其他案例显示了这种判决结果不一致,如Angiotech Pharmaceuticals诉Conor Medsystems Inc案, Pozzoli诉BDMO SA案, Muller诉Hilti案。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EPO授予的专利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造成的不确定性是一个不容忽视问题。
除了同一专利纠纷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产生不同的判决外,EPC的一些技术问题也对实现欧洲专利的统一产生不利影响。如前所述,翻译问题可能是专利在不同国家获得保护的一个巨大障碍。翻译问题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对发明者和其他相关方来说都很棘手。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甚至会使一项多边条约实质上作废,就像曾经CPC的情况一样。EPC的官方语言是法语、英语和德语。与此同时,EPC允许成员国要求EPO授予的专利在本国认证时都应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所有的EPC成员国共有23种不同的官方语言,这让处理翻译问题变得困难。诚然,在2008年签署《伦敦协议》后,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根据协议,各国仍然可以要求用当地语言书写专利表。此外,当专利纠纷进入法院时,专利权人仍然需要为侵权人和法院提供翻译。这样看来翻译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通常在欧洲翻译的平均成本接近全部专利申请费用的40%。
综上所述,EPC专利制度作为欧盟管辖范围之外的多边条约,是目前欧洲唯一一个能以跨国专利监管机构的身份进行一步审查和授权的制度。然而,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它仍然只是一种授予制度,无法实现真正的欧洲一体化专利监管。
(3)其他欧盟立法
除EPC专利制度外,欧盟的一些立法也为欧洲的专利的规制做出了贡献。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欧盟一直没有进行重大的专利法改革,但它确实在一些小领域做出了一些改变,以补充欧洲的专利法体系。例如,欧盟通过引入补充保护证书(SPC)对专利保护期进行了一些干预。在这一规定下,专利所有人可以合理的延长专利保护期。这是由于20年专利保护期是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计算的,但通常由于审查程序耗时长达几年,发明人不能充分利用其专利权,该制度则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调整。此外,欧盟干预的另一个领域是生物技术指令(Biotechnology Directive)的制定。它于1998年7月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通过。该指令最有意义的贡献是处理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的重叠问题。并对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该指令现在已经融入了许多欧盟国家的国内立法中。
3、国际条约
除了欧洲各国的国内专利法、EPC等欧盟立法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欧洲的专利规制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条约不仅规定了与专利权有关的事项,也间接塑造了今天的EPC和各国国内法。在《巴黎公约》签署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许多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TRIPS》、《WIPO专利法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1)《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PCT)签署于1970年。现在,该条约已经有150多个缔约国。PCT由其国际办事处管理,它既不是专利授权机构,也不是专利监管机构。事实上,PCT只提供了通过其办公室向各国的国家专利局或地区专利局(如EPO)提交专利申请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存在是毫无意义的,因为PCT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对先前的发明进行国际搜索的机会,以避免申请人向目标专利局提交与现有专利或公共知识完全相同的发明。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PCT申请初步审查测试,这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进行专利审查的国家的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经过检索和测试,申请人可以选择将申请文件连同检索报告和书面初步意见一并提交给需要申请的国家专利局。如果报告认为该发明申请专利的成功率较高,申请人可以在18个月内将报告和意见连同申请一并提交国家/地区专利局;如果报告表明该专利申请的结果很可能失败,申请人可以重新考虑是否继续他们的专利申请。在这种机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这样的初步审查,避免提交不完整或成功几率不高的申请,从而降低获取专利权的成本。此外,在任何该条约签约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提交之日即构成对所有签约国的指定公开并确认专利优先权日。这一功能可以看作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主要规定包括总则和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执行、取得和维持、相关程序、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过渡安排、制度安排等。《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有:提出并重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关于专利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利益的部分,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在药物专利方面的公共利益问题。例如,TRIPS允许各国在强制许可下生产专利药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这些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有义务防止向这些出口国家再次反向出口。TRIPS虽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很大,但在欧洲国家的专利规制中几乎没有的直接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TRIPS规定的可专利事项含糊其词,缺乏实践指导。例如,该条约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任何发明无论技术领域和表现形式,只要该发明与具有创新性并可以进行工业运用即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第二十七条第(2)款也规定,成员国可以基于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理由,取消某些发明获得专利的权利。在这一条中,TRIPS不仅没有给出具体的可专利性解释,且引入了道德等其他不确定因素。因此,TRIPS除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外,只能成为欧洲专利法律的基本原则性指导,但对实践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条约》
《专利法条约》(PLT)于2000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制定。创建PLT的目的是简化和协调不同国家之间授予和维持专利权的程序。现在,包括EPO在内的40多个WIPO缔约国批准了PLT。目前,PLT的贡献主要集中在通过规范填写要求,规范申请专利程序中的技术性事项。知识产权组织仍在努力提高国际范围内专利管理的统一化水平。自2000年以来,它一直致力于制定实质性的专利法条约,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任何具体的条约。
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欧洲现有的专利管理制度是一个三层结构,既有国内专利法,也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盟立法,还有多样化的国际条约。然而,即使各方都希望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专利法律体系,欧洲的专利权仍然以国家专利的形式存在,或通过多边条约以多个国家专利的捆绑形式存在。执行和侵权等实际问题仍然会造成严重的不确定性和冲突。似乎只有真正的统一专利法律体系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事实上,虽然CPC失败了,但欧盟从未放弃建立统一的专利管理制度的努力。这一进展始于《欧盟共同体条约》(TFEU)第118条,该条款允许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EU Council)启动立法程序,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整合度。2011年,在TFEU的基础上,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代表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欧盟委员会逐步实施欧盟专利一揽子计划。这一揽子计划中最关键的部分是在欧洲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法院,因为正如前面讨论的,通过不同国家的法院处理专利的执行和侵权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部分。与此同时,该方案还包括了处理语言和翻译上不统一的问题。经过议会的讨论,在2012年底,欧洲议会部署了第1257/2012号法规,要求他们在2014年之前执行《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协议》(UPCA)。如果该协议真正生效,那么我们将第一次见证一个超国家专利法院的出现。然而,根据协议第89条,统一专利法院只有在13个成员国完成批准后才能成立,其中必须包括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三个国家,英国、德国和法国。目前,有16个成员国完成了批准,除了最重要的德国因国内议会授权始终未通过而未能批准。此外,英国脱欧给统一专利法院的落地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目前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的出现仍然只是一种可能性。
但如果欧盟专利一揽子计划克服了所有的障碍,情况又会如何呢?这绝对会对欧洲的专利法规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统一的专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提高欧洲单一市场的融合程度,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欧洲一半以上的商业活动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其次,随着单一的专利授予机构和统一的专利法规的建立,权利人在所有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成本将降低到一个非常合理的水平。同时,统一的制度可以有效地利用欧洲所有的专业知识和人力来创建一个更好的专利局,从而不仅解决了可专利性标准不同的问题,也解决了单个成员国合格审查人员和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是,统一的专利法院将大大减少专利纠纷在欧洲不同成员国造成不同判决结果的发生率。在单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下,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关方将获得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的关于侵权或执行专利的明确判决,从而提供确定性,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诉讼费用。
然而,也有人对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质疑。第一个原因是单一专利将增加欧洲范围内专利法立法框架的复杂性,而不是像其初衷那样对法律体系进行简化和协调。这是因为UPCA签署国与欧洲单一市场成员国并不一致,更不用说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有16个批准了该条约。因此,单一欧洲专利制度不仅自身不够完善,还会与现有制度相重叠,从而导致更多的问题。此外,统一的专利制度也不能完全解决统一的专利法规与国家专利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这两个层面法律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其次,由于专利权可以看作是一种个人财产,对私人财产的司法管辖权绝对是一个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当一个主权国家需要在考虑国内社会福利的基础上对某一发明是否授予专利权进行考量时,单一专利法院会对主权国家处理这些问题的多样性或灵活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统一的专利制度和单一的专利性标准只会使具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受益,技术落后的国家将失去通过授予国家专利来保护内陆技术发展的机会。
↔⇑什么叫专利?专利该如何申请?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专利权指的是申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授权的条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对某一技术的专有独占权,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以被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同时还拥有禁止他人实施、对侵权者发起诉讼提请赔偿的权利。
为什么要申请专利?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哪些可以申请专利?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主体基本材料;
个人名义申请:身份复印件,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若需办理费用减缓,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申请人个人签名)
企业名义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若需办理费用减缓,提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当地税务局盖章)
2.技术资料:专利技术交底书;
3.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费减手续→电子申请→缴费→等待结果或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出最终授权结果
≜⇁什么叫专利?专利该如何申请?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一、关于专利,你首先需要知道以下三点:
1、“专利制度就是公开换保护!”
关于这一点,非常关键,必须知道!!!!
所谓公开换保护,初衷是为了在保护个人智慧财产权的同时,促进全社会的技术创新,通过将技术公之于众,让更多的人能够在已公开的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更多新的创造,避免重复劳动。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公开的程度是息息相关的。
2、专利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在某一国家/地区申请并且获得授权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享有专利权,如果没有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那么它在其他国家/地区不想有专利权,专利号前面的两个字母代表了对应的国家/地区。专利通常是在国家申请的,比如CN开头的专利号代表这是在中国大陆申请的、US开头的专利号代表这是在美国申请的,但也存在不是在某一国家申请,而是在某一地区申请的,比如EP开头的专利号是在欧盟申请的专利号,TW和HK开头的专利号分别是在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申请的专利号。
3、专利申请号≠专利公开号≠专利授权号,有专利公开文本≠专利授权,有专利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有效!
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发明专利是每个国家/地区都有的,其他两类并不是每个国家/地区都有的,中国大陆同时具有上述三种类型的专利,而且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审查制度也不同,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度,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才能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审审查制度,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就能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后先公开,之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授权。
每个专利申请时都会获得一个专利申请号(中国申请号一般是CN+年份+8位数字+1位校验位数字,即CN+13位数字,其中校验位前面有小数点,年份之后的第一位数字代表该申请的类型,1代表发明专利,2代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代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代表通过PCT国际条约申递交的申请),发明专利公开时还会获得一个专利公开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号一般为CN+9位数字+A,其中A就代表该文件的类型是公开文本),专利授权后会获得一个授权号(中国专利公开号一般为CN+9位数字+B/U/S,其中B代表发明专利授权、U代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S代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二、关于专利申请的建议。
1、产品在今后想在哪个国家/地区上市销售,就要在哪个国家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即进行相关专利的申请。如果专利产品是面向世界上多个国家/地区,那可以考虑通过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交申请,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申请费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全部专利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具体步骤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找,现在都是电子在线申请,每个人都可以注册账号,在线提交,操作简单。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界定,权利要求的撰写一定要撰写好,而申请日递交的申请文件是今后专利修改的唯一基础,特别是说明书的撰写直接决定专利的申请质量。因此,如果想要高质量的专利,最好请优秀的专业代理机构协助,目前行业内的专利代理水平参差不齐,而且不同代理机构擅长的领域也各有侧重,一定要谨慎选择,可以通过了解他们以往申请的专利授权和撰写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特别是跟自己申请相近领域的申请。
3、在时间和成本允许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申请前的检索,这有助于提高专利成功率,如果能在项目立项前或者项目研究过程中适时的进行专利检索,能够避免重复劳动,更好的提高申请质量。
Ⓡ▢什么叫专利?专利该如何申请?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专利申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企业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只不过找一个靠谱的代理机构,会给你省很多事和提高通过率。
提前检索一下你的点子是否被人家已经申请了专利,如果没有就可以撰写交底文件了。流程如下图:
当然如果你没有专利申请的经验,建议你还是找一家专利代理的机构,这样可以提高的你的通过率,今早获得专利证书。申请专利一定要申请做费用减免,可以省掉85%的费用,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实用新型费减后官费只需要170元,发明专利费减后官费只需要560元,你可以算下全款,这个差距还是很大的。费减手续也很简单,个人只需要收入证明(年收入不超6w)+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企业所得税加盖公章+代理委托书。在网上搜索“专利登记备案”,进官网找到费用减免办理,进去填写就可以了,填写完会出一个选择邮寄地址;然后把需要的纸质资料邮寄到这个地址就可以。
如果你连怎么撰写专利都不会的话,建议你还是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或是私信。这里推荐一下靠谱的代理TB卖家:安贝森商务online;下图附2019年的专利申请费用详情和费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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